每日經濟新聞 2016-08-27 21:50:19
受萬科股權爭奪事件影響,目前A股不少股權結構較為分散的上市公司,紛紛試圖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防范“惡意收購”。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朱萬平 宋思艱
每經記者 朱萬平 宋思艱
2015年7月,寶能舉牌萬科,從而引發萬科股權之爭,戰火延燒至今尚未結束。受這一事件影響,目前A股市場上不少股權結構較為分散的上市公司成為“驚弓之鳥”,紛紛試圖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防范“惡意收購”,從而預防控制權旁落。
但在昨日(8月26日),證監會發言人在新聞發布會上的表態卻讓這些上市公司緊張起來,這是怎么回事?
證監會:不得通過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合法權利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8月26日下午,在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張曉軍在回應“一些上市公司選擇修改公司章程來避免惡意并購,監管部門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提問時表達了兩點意見:
第一,一些公司擬在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購條款,對此交易所發出監管問詢,相關證監局約談公司有關人員,要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充分、有針對性地解釋相關條款設置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
第二,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章程設置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要遵循法規規定,不得通過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合法權利。證監會將依法監管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證監會上述“不得通過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合法權利”的表態引起多家上市公司的高度緊張。
那么,哪些上市公司正在或曾經推出了修改公司章程來避免惡意收購的手段呢?
6公司打算修改章程,卻收到交易所關注函
根據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包括廊坊發展、山東金泰、雅化集團、中國寶安在內的14家上市公司正擬通過或曾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來避免惡意收購。
其中,雅化集團(002497,SZ)、山東金泰(600385,SH)、金路集團(000510,SZ)、隆平高科(000998,SZ)和華神集團(000790,SZ)等6家上市公司在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后,均收到交易所的關注函或問詢函。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在交易所發給相關上市公司的函件中,多次提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管理辦法》)第八條。
6月7日,深交所發給中國寶安的關注函中就詢問道:公司擬修改《公司章程》所設置的經濟補償條款是否存在違反《收購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情形?該條款設置是否涉嫌利益輸送?是否違反忠實義務?
8月24日,深交所在發給金路集團的問詢函中提問:公司擬修改的《公司章程》關于董事會改選的相關規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是否不合理地維護現任董事的地位?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收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持股比例低的控股股東“皺眉頭”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在目前已經推出“反收購”條款的10多家上市公司中,其中6家被交易所問詢后,情況都出現了重大變化。
其中,華神集團因監管層認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部分條款涉嫌與《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差異,最終取消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廊坊發展(600149,SH)在股東大會上遭到恒大狙擊,最終相關議案未獲通過。
雅化集團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8月1日遭到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的強烈質疑,投服中心呼吁投資者在股東大會上投反對票。目前,雅化集團已暫緩相關議案的修訂,決定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其在公告中表示,鑒于目前對反收購相關條款存在異議,按照謹慎性原則,公司擬暫緩《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則的修訂,待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界定或監管部門有確定性意見后再行推進。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根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統計顯示,截至8月27日,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20%的上市公司有360家;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15%的上市公司有139家。
8月26日,海通證券發布研報,分析了此前被險資舉牌的上市公司的一些特征,其中較重要的特征如下:
第一,估值水平較低。被舉牌上市公司標的整體估值較低,市盈率、市凈率中位數分別為30.5倍和3倍,大幅低于全部A股的市盈率、市凈率中位數水平55.8倍和4.4倍;
第二,分紅水平較高。金地集團、金融街、萬科等多家被舉牌上市公司股息率在2%以上,高分紅公司可以帶來產期穩定的股息現金流,容易成為舉牌標的;
第三,盈利能力較高,半數ROE(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被舉牌公司整體盈利能力較高,ROE(2015年財報)中位數為9.9%,而全部A 股的ROE中位數僅為7.3%,其中承德露露、萬科、歐亞集團等公司ROE都在15%以上;
第四,大股東持股比例較低。被舉牌標的大股東持股占比中位數為21.8%,大股東持股比例較低的公司相對容易增持,且容易獲得控制權。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根據東方財富Choice金融終端統計后注意到,一些類似于萬科的白馬股、行業龍頭企業,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持股不足20%,但與萬科一樣,手握貨幣資金頗多。
比如中信證券(600030,SH),截至2016年中報時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18.79%,但公司手握貨幣資金高達1451.45億元。
又如格力電器(000651,SZ),截至2016年中報時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18.22%,但公司手握貨幣資金高達994.21億元,這一金額甚至超過了萬科。

律師:公司對章程有修改空間 但不可任意“定制”
對于證監會8月26日的表態,專業人士如何看待?同時,如果上市公司要預防惡意收購,除修改《公司章程》之外,還有無其他方式?為此,8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采訪了業內多位律師。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向記者表示:惡意收購并非法律概念,目前監管層也沒有相關定義。實際上,只要收購行為合法合規,就不存在“惡意”收購或“善意”收購的問題。收購行為是一種市場資源配資行為,現在大股東通過修訂章程來反收購,本質上是反市場行為。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對記者表示,“支持證監會的態度,章程不得違反《公司法》,只能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設置反收購條款,不得因此損害股東的法定權利”。
對于反收購的其他方式,張遠忠向記者指出,在戰略上,反收購可以有以下三種途徑:第一,提高收購人收購和控制目標公司的難度和成本;第二,降低目標公司資產的價值及對收購人的吸引力;第三,通過對收購人的正面攻擊而終止或延緩收購人收購進程。在戰術上,西方資本市場經過百余年歷練,產生了種類繁多的反收購措施,舉其要者,如“驅鯊劑”條款、“毒丸”計劃、“金降落傘”議和“白衣騎士”提起控告或訴訟等手段。
不過,張遠忠進一步表示,為促進并購作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和競爭機制作用的發揮,同時保證上市公司控制權、管理人才等各類證券市場資源的正常流動和優化配置,西方國家均對反收購措施的采取,規定了一系列限定措施,以免其對并購市場構成損害。因此,西方國家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購措施的空間是有限的,必須遵循一系列法律原則和規定。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表示:我國公司法在很多地方為公司章程設置條款預留了空間,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任意“定制”公司章程。對于股東的提案權、表決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權限劃分等方面,公司法有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不能通過特別條款限制股東的法定權利。
他認為,監管部門的表態是在提醒上市公司注意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合法性。上市公司仍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設置“毒丸計劃”以防范“野蠻人”,只是“毒丸計劃”不應傷及股東的合法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他還表示,防范“野蠻人”是一個系統工程,修改公司章程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等方面也要注意尊重股東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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