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2 01:18:48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昨日(12月11日),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調整后的《規定》提高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的門檻,對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保護區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申報條件和審查要求,從制度上遏制開發建設活動對自然保護區的侵占。此外,《規定》明確指出自批準建立或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對此,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薛達元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地方政府因工程開發要求調整自然保護區已經成為一種趨勢,設定較長的時間限制,能夠起到較好的約束作用。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得縮小核心面積/
環保部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因工程建設、資源開發、城鎮化推進及自然狀況變化等原因,不少地方提出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一些地方為了滿足開發建設的需要,多次對保護區進行調整,壓縮了自然保護區的空間,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產生了嚴重影響。
為了有效解決這一問題,《規定》在之前的文件基礎上進行了修改。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設定五年的嚴格調整年限、限定調整理由、體現特別保護、完善調整程序和強化責任追究。
其中,在“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方面,《規定》要求,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對面積偏小,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鼓勵擴大保護范圍。
《規定》特別指出,自批準建立或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在范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同時,《規定》也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放開一線,列出了四條可以申請調整的條件: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在批準建立之前區內存在建制鎮或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且不具備保護價值;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國家重大工程包括國務院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且近期將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確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護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調整的背后,幾乎都有利益糾葛/
“最近10年,自然保護區的問題,我們歸結為自然保護區自身難保的問題。”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
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上,比較典型的是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因為工程建設,已先后兩次進行過調整。
據了解,為了給金沙江水電開發讓路,2005年4月,國務院批準通過了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調整方案,將保護區由“長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更名為 “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而近年來,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又因小南海水電站的建設被再次調整。
薛達元介紹,新疆羅布泊野駱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之前因為保護區的面積不夠,相關部門要求擴大保護區面積,后來發現保護區內具有豐富的煤礦資源,又要求調整減少保護區面積。
很明顯,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的背后,存在著利益的糾葛。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保護法學教授曹明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的問題上,應該進行嚴格的限制,有五年的時間期限很重要,甚至原則上要求不能進行調整,除非有正規、特殊的調整理由。《規定》將從制度上有效遏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侵占行為。
設定5年的調整緩沖期,能否解決以上問題呢?曹明德認為,五年期限意味著一屆政府的任期,對保護區調整的申請者來說,意味著要等很長時間,具有很高的風險和成本,一定程度上逼迫他們做其他的投資選擇。
“保護區的調整以前不是很嚴格,只要想調整,打個報告基本上就可以調,以后肯定更嚴,不是想調就能調。”薛達元說。
《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
◎設定5年不準調整
◎限定調整理由
◎體現特別保護
◎完善調整程序
◎強化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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