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2-06-14 08:48:51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向各證券公司下發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申購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首次公開發行(IPO)詢價對象的報備以及詢價對象報價要求等內容。
在新股發行詢價過程中,人情報價現象一直存在。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了六種行為。一是詢價機構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在參與新股推介活動時收受禮品或禮金;二是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詢價對象協商抬高或壓低新股價格;三是所屬同一配售對象網上網下同時申購單一新股項目;四是提交有效報價或申購要約后應繳款未繳款;五是所屬配售對象利用非指定證券賬戶或銀行資金賬戶參與網下申購;六是行政法規、自律規則或新股發行公告中規定或約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征求意見稿要求,主承銷商應針對個人投資者的推薦工作建立專項合規制度,避免由于各類關聯關系引發不正當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發行業務的獨立性。
“保證個人投資者的獨立性確實是個問題。個人投資者很難花費時間和精力參加大量的調研,定價能力不會太強。按現行規定,券商只能及時通知個人投資者參加路演,并及時向其推送研究報告。”銀河證券一部門負責人表示。
根據征求意見稿,每個承銷項目主承銷商可推薦不多于10名個人投資者成為推薦類詢價對象,推薦條件包括但不限于6個方面,即投資資金規模、專業技能、投資經驗、信用記錄、投資偏好和抗風險能力。同時,其用于投資的資金應確系自有資金,主承銷商應對其投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我們擔心部分投資者一時興起參加幾次詢價,如果沒有賺錢效應,可能存在不愿再參加的風險。”上述部門負責人表示。上海一券商投行人士則認為,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需核查其個人資金,可能會使部分個人投資者望而卻步。
征求意見稿對常規類詢價對象和第七類詢價對象的參與行為做出了相關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如機構投資者指定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主承銷商不得推薦其參與新股網下發行業務。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的機構投資者,若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中證協將不受理其相關證券投資賬戶的配售對象備案申請。
現實中,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財均有專門的打新賬戶,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主要收益來源。“該項規定基本擠壓了‘打新專業戶’的生存空間。”兩廣地區一上市券商投行業務資本市場部負責人認為。
此外,常規類詢價對象的備案將采取限時備案制,即以后常規類詢價對象申請將采用形式備案方式,將限定完成備案時間,不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協會不予備案,但會在限定時間內給予書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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