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資新政出臺 支持外企境內上市
2010-04-14 02:50:07
每經記者 何珺 郭新志 發自北京 成都
繼去年底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之后,中央再次強調,要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并制定出更為細化的措施。昨日,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更好地發揮利用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放寬外資融資渠道
國務院昨日刊登在中國政府網上的《意見》要求,國家將依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結合國家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
《意見》稱,要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制改造和兼并重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企業債和中期票據,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
“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措施,早在去年12月,就曾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被重點談論。當時,出臺了鼓勵外商投資的五大措施,包括優化利用外資結構、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良好投資環境。
從整體結構上看,此次《意見》仍然以以上吸引外資的“五招”為主要框架。“和今年年初傳達的 (上述會議)精神差不多,沒有太多新提法,但是更加具體、細致。”商務部跨國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
比如在優化利用外資結構方面,《意見》不僅提出,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還明確要求,“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此外,為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何曼青指出,近年來,在利用外資方面的政策大方向已經非常明確。提法雖久,但未必能很好地執行,尤其是在市場引導和監管方面。《意見》出臺后,將加強相關政策的可操作性、可持續性。
鼓勵外商向中西部轉移投資
此外,《意見》稱,將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試點工作。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善退出機制。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情況,國家將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勞動密集型項目條目,鼓勵外商在中西部地區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
《意見》要求,對東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要加大政策開放和技術資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時完善行政服務,在辦理工商、稅務、外匯、社會保險等手續時提供便利。鼓勵和引導外資銀行到中西部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
“在利用外資方面,要重點關注新興產業和中西部地區。”何曼青認為,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勞動密集型項目條目。另一方面,“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則被列入嚴格限制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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